第四期刑事法研习会顺利召开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11-29 | 阅读数:

2021年11月27日,第四期刑事法研习会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分为四个子主题:因果关系基本理论、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过失犯与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因果关系,由刑事法研习会的七名成员分别就不同的主题进行汇报,由汪东升老师担任主评论人,参会的十五名同学都积极参与了讨论。下午15时,研习会正式开始。

在基本理论部分,王千慧同学就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与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就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区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我们应当在明确论述立足点是归因问题还是归责问题的前提之下,再对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之间的区别标准乃至其他因果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否则容易出现标准冗杂、逻辑错位等问题。紧接着,王飞宇同学就疫学因果关系的判断做了简要汇报,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美国的一般因和特别因的理论,以及希尔标准的运用。

第二部分由两个小组进行汇报,第一个小组的马文菁和王旭航同学,在介绍了介入因素的基本内容之后,基于因果关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以及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分别介绍了对于介入因素案件的分析路径,尤其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些介入因素判断规则,令在座的同学耳目一新、受益匪浅。

随后,黄海清同学主要针对医疗案件中的介入因素问题分享了有关文章,在提到危险替代规则时,她以表格的形式展示了危险替代规则的基本逻辑,认为在介入型因果关系判断中,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结果归责的影响较大,用“危险性”替代“原因力”概念会让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更加清晰。在会议中场休息时,汪东升老师对这个理论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就介入因素问题提示同学们继续思考:行为人的原因力和介入因素原因力是等同的情形下,到底能不能归责于行为人?什么情况下介入因素才足以中断因果?

在会议的下半场,同学们继续就不作为犯和过失犯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王欢同学分享了一些学者关于不作为犯的解构思路和建构理论,对传统的学说尤其是期待说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别和等价性判断上,要注意二者的不同构造和表现形式,同时不能忽略因果关系判断的实质是事实判断在先、法律评价在后。除此之外,在行为归责的基础上,王欢同学也对过失犯的规范归责问题进行了汇报。

黄钖同学则把重点放在不作为犯先行行为判断上,对于保证人地位理论进行了梳理。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他认为不应该否认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以客观归责理论限缩先行行为的范围也能够有效的缓解责任爆炸导致的问题。同时,他还结合造成型因果关系与义务型因果关系的分类,对于如何合理限缩保证人地位以保障人们的自由谈了自己的看法。

研习会接近尾声,汪东升老师就同学们的汇报内容、形式进行了点评,指出了本次会议的一些不足,提示参会同学,因果关系的分支比较复杂,本次分享比较偏向理论,但不要忽视结合案例来研究,同时还应对客观归责予以关注。最后,汪东升老师就本次会议的效果现场征求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文献学习的方法和会议形式、会议流程。


图/陈金

文/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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