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泽久纯教授“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邵莉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阅读数:

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法学院A201教室,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部法律科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矢泽久纯先生带来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主题讲座。徐国栋教授担任讲座的主持人兼评议人,刘永光副教授担任现场翻译,来自各年级的学生们共同聆听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前,Beat365亚洲版官网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永光向矢泽久纯先生颁发了聘书,矢泽久纯教授正式担任Beat365亚洲版官网日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讲座中,矢泽久纯教授首先概览性地介绍了日本民法典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从时效的种类、期间、意思要求、适用标的物等方面分析了日本取得时效制度。就“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这一总论性问题,矢泽久纯教授围绕着(1)尊重长期存续的实时状态;(2)拯救对过去事实的举证的困难,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或从债务中被解放出来的人;(3)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值得保护,三个核心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评价。

其次,分析取得时效的存在理由时,从日本民法典第162条与167条展开,讨论诉讼时效是实体法说还是诉讼法说。针对取得时效的存在理由,矢泽久纯教授为我们具体分析了日本的边界争端和双重转让两种典型的纠纷案件,指出取得时效制度在处理这两种纠纷中所发挥的功用。继而,矢泽久纯教授分析了日本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渊源,剖析了这项法律制度所根植的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农业生产力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影响。他认为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并非单纯通过占有标的物、依靠“时间的流逝”即可成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所有的意思”。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方能好好管理、修缮、有效利用物。另一方面,真正的所有人,采取中断的措施很容易,不行使便产生可归责性。

最后,矢泽久纯先生分析了我国关于制定取得时效的主张,并用扎实的史料回溯了中国历史上的取得时效规定,让听众们耳目一新。

讲座内容丰富、引人深思且气氛热烈,在提问环节中,矢泽久纯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听众们的问题,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图/吕子洋 文/郭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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