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群英荟萃”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6-12-24 | 阅读数:

2016年1217日,由Beat365亚洲版官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一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在厦门国际会展酒店海景会议室9号举办。

本届研讨会共分三个单元,分别为理论研讨、实务观点与自由发言,主办方邀请了国内著名的破产法学者和具有丰富破产从业经验的律师、会计师共同就“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作用、风险与建设”主题发表主旨演讲、共同研究探讨,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业务发展提供有益的成果、经验和思路,嘉宾们的精彩演讲赢得了参会人员的阵阵掌声。

Beat365亚洲版官网副院长、教授、博导何丽新以幽默生动的风格主持了第一单元的“理论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领衔登场,就“管理人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主旨发言。李曙光老师就管理人的法律定位、职权等谈了自己的看法,并介绍了几个主要国家的管理人制度。

李曙光老师提到,管理人选任由谁决定,立法时起草组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债权人决定,一种是法院决定,最后的定稿是由法院决定。实践中大家逐渐发现,由法院决定弊大于利。要理解管理人制度,就要理解公司治理。健康的公司治理是股东决定公司事务,不健康的公司治理是债权人决定公司事务,拐点是破产启动。管理人的角色是委托代理概念,美国称为“信托”。管理人实际上就是危机中的公司的总经理,管理人在破产机制中就是一个信托人,权力从股东转换到债权人手中。目前立法选择的是公权力干涉的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现行机制应该弱化,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管理人选任要市场化、社会化。破产法的修订方向是,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的制度要改进,委托代理制度要落实,管理人就是破产事务的总导演、中心角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接着作“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则解析”主旨演讲,对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等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了独到的观点。

徐阳光老师指出,在法院决定是否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这个问题上,美国是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管理人管理为例外,而中国正好相反。目前国内只有常熟法院出台了一个标准,由法院根据标准来判断是否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立法导向今后应修订为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主,管理人管理为辅。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清算行业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齐明在研讨会上谈了“现行破产法中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齐明老师认为,在破产业务旋转门中,破产律师既可能是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也可能是代表债权人的代理人,既可能是避免破产追责的破产程序推动者,也可能是与管理人针锋相对、短兵相接的挑剔者,既可能是自身行为的辩护者,也可能成为别人行为的监督者,其中“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是可能撬动整个庞大破产程序的微妙关键的重要环节。

具有多年破产实务经验的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当选会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平主持了第二单元——“实务观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江西省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首先“从注册会计师角度看破产管理人制度”。

左北平老师重点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包括熟悉企业情况等,而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破产项目前期策划与咨询、分析企业破产原因、资产负债审计等方面发挥优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接着与参会人员分享了“律师破产业务实务”经验。

尹正友老师讲到,管理人担责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要建立管理人免责制度,减少法官对商业判断的决定。行政责任,个案更换管理人或从名册中剔除管理人。刑事责任,管理人是否比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从罪刑法定角度来看,目前存在主体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Dentons破产重组行业组中国区领导人尹秀超最后发言。

尹秀超老师对债权人会议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地位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理论上应当是“团体行为说”。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公正地统一债权人意愿,共同地参与破产事务决策,共同监督管理人,监督破产程序。

第三单元“自由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陈夏红与厦门中院民六庭负责人叶炳坤共同主持,一位代表“理论派”,一位代表“实践派”,在现场引导着“理论与实践的对话”。

管理人选任制度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以下为对话节选:

叶炳坤法官:管理人推荐制度,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新加坡是协会指定管理人,东亚大陆法系是法院指定管理人,英美法系允许债务人推荐危机管理经理或财务顾问。但在中国,这已经不是制度问题,而是制度外的问题,大家担忧的是“权力寻租”。之后是否可以从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中,比如管理人协会来推荐,可以考虑。现在的顶层设计可能还难以通过。

徐阳光老师:实践中的需求我们需要考虑,如果债务人推荐中介机构,法院可以准许,但债权人要求更换,就应该更换。但我认为,债权人会议容易出现“少数人的暴政”,现实中也存在管理人被大债权人控制,推荐是想解决管理人的专业性问题,可以从名册选任时就解决专业性问题。从国际上的立法比较看,各种方式都有,不好说哪种方式就好,关键是看我们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研讨会的最后,叶炳坤法官勉励在座的各位破产管理人:“坚持在破产领域耕耘,只要付出,破产管理事业会给你十倍的回报!”尽管研讨会持续了一整天,但是参会人员都意犹未尽,让我们期待来年研讨会会带给大家更多的惊喜!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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