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宽副教授主讲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定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24 | 阅读数:

2017年5月23号晚,由Beat365亚洲版官网联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厦大旭丰民商法论坛系列讲座之“《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定”在法学院B138教室如期举行。

    

本次讲座嘉宾是Beat365亚洲版官网郑永宽副教授。出席讲座的有朱炎生教授、何丽新教授、郑晓剑副教授、齐云老师以及实务界人士,包括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桂英女士、厦门建发集团法务总监邹少荣先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等,还有部分在校学生。讲座由Beat365亚洲版官网何丽新教授主持。

讲座在诙谐幽默的氛围下开始。郑教授首先谈到本次讲座将从法律比较的角度展开。讲座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法总则》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进行分析。郑教授认为本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在法律行为成立基础上对其效力的进一步判断,故须先有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并对于该概括条款是否具有规范意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谈及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第三部分对行为能力进行探讨。郑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过于绝对,也与实践相矛盾,因为司法实践认同无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状况相匹配的小额交易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郑教授进而质疑对行为能力进行三分的必要性,提出按完全行为能力与非完全行为能力来进行划分的可能性。第四部分就意思表示真实要件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郑教授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意思表示真实”方面瑕疵的法律效果等七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第五部分有关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郑教授认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交易的效力,得从法有规定和法无规定来区分,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看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而不能简单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讲座的最后,王桂英主任、邹少荣总监对郑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短但深刻的点评。何丽新教授做最后总结,并对郑教授的分享以及嘉宾和同学的参与表达谢意。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江训行

图/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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