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部矢泽久纯教授受邀在我院讲学

发布人: 上官仪 | 发布时间: 2019-07-12 | 阅读数:

20197319点,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部教授、我院日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矢泽久纯做客我院,讲授“新生的日本居住权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18年《日本继承法》相关修改的介绍”。讲座由刘永光副教授主持,齐云老师担任与谈人。徐国栋教授、郑晓剑副教授、薛夷风老师、陈帮锋老师也参与了此次讲座。此次讲座吸引了众多学生前来聆听和交流。

讲座伊始,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郑晓剑副教授对矢泽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中国“居住权”制度的确立背景。在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当中,矢泽教授开始了自己的汇报。

讲座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矢泽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日本继承法》修改的背景,接着通过对配偶能否享有继承权展开讨论,巧妙地过渡到讲座的主题“配偶居住权”上。第二部分,他主要围绕配偶居住权的基本构成及其社会背景展开,矢泽教授表示“配偶居住权”制度主要由两个权利构成:“配偶居住权”与“配偶短期居住权”。配偶居住权是为了使配偶在继承开始后也能继续在以前的居住环境下的生活的制度,这种权利不能转让,虽然通过必要登记可以让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并非物权。但,配偶短期居住权没有对抗条件制度,因为它的继续期间限于短期。至于,“配偶居住权”制度产生的背景,矢泽教授表示,它与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有关:人口老龄化社会,丈夫常常先死亡,且夫妻共同居住的建筑物,多数是丈夫的个人所有,生存的配偶多为高龄女性,通常希望继续住在一直居住的建筑物中,如果要求她离开住惯的建筑物开始新的生活,对其精神和肉体来说都是很大的负担,生存妻子的利益需要靠配偶居住权制度提供保障。此外,他认为废止非婚生子继承歧视与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也有重要联系,因为随着非婚生和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同等化之后,非婚生子的话不考虑生存配偶的居住,要求遗产分割的可能性很高,这一点成为创建配偶居住权制度的转机。矢泽教授表示,中国学者提倡确立“居住权”制度有“保护离婚后的弱势配偶方”与“保护生存配偶”两种重要理由,这两种理由与日本确立“配偶居住权”的原因是殊途同归的。第三部分,矢泽教授简要介绍了日本国内对于“配偶居住权制度”的主要争论,这其中包括“内缘配偶能否取得配偶居住权”问题、“登记是否必要问题”等。

与谈环节由我院齐云老师负责,齐云老师首先肯定了矢泽教授的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的现实意义,紧接着,他从居住权的起源、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的特点以及居住权的功能这几个角度对居住权进行了补充介绍。齐云老师表示,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它是为了保护无夫权婚姻当中的配偶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它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不得转让、继承、出租的物权。

交流环节,徐国栋教授首先就日本的“配偶居住权”确立是否借鉴过罗马法进行提问,陈帮锋老师的问题主要包括:1、日本配偶居住权的确立是否考虑了保姆的利益;2、配偶居住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是否影响其债权属性。3、配偶居住权的现实需求是否真的很大?”,同学们的提问主要围绕“配偶居住权与配偶短期居住权的区别”展开,矢泽教授耐心听取了大家的提问,并一一解答,给出了富有启发的回应。

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嘉宾纷纷上台与矢泽教授合影留恋。

/ 朱正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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