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主讲新一期“厦大信实论坛”

发布人: 上官仪 | 发布时间: 2019-06-26 | 阅读数:

六月二十五日晚七时,我院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厦大信实论坛”在法学院B137教室顺利举行。本场讲座有幸邀请到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知名法学大家苏永钦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题为“判决作为一种法源:兼及两岸近期的新发展”的专题讲座。本场讲座由我院宋方青院长主持,何丽新教授、郑永宽副教授、郑晓剑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肖伟教授、魏磊杰副教授、齐云老师、薛夷风老师、福建联合信实事务所邱兴亮律师/合伙人、台湾研究院刘文戈老师、集美大学程国琴老师、思明法院林鸿法官以及来自厦大各个学院的硕博研究生、本科生约100人共同参加了这场知识盛宴,全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苏永钦教授首先提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出台,选编案例经历一个从无拘束力到有拘束力的过程,引发了判决能否作为一种法源的思考。而类似困惑在台湾地区同样上演,台湾有关判例、决议制度的新规定,意味着少数选出案例有拘束力的制度似乎已走入历史。他指出,台湾从终审法院的判例、决议制度转变为德国模式的大法庭,而中国大陆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这看似是两种不同走向,其实是大陆法系下同一条道路上的不同阶段。

接着,苏永钦教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基本法律方法思维出发,指出两大法系在法源上的根本差异仍然存在。在体系取向的大陆法系国家,找法主要依赖的是法教义学。而议题取向的英美法系国家,找法主要依赖的是判决先例。因此尽管同样看重裁判,裁判也或多或少的具有约束力,其在司法过程中的意义却截然不同。苏教授指出两法系在法源结构上的主要差异在于,英美的制定法在从一开始就紧密的结合案例法,制定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其灵魂已经附着在案例上,不用再回到条文中饾饤训诂。而裁判在大陆法系的功能更像是在制定法已经构建的外部体系上,继续寻求一个更完美的内部体系。接下来,苏永钦教授详细介绍了制定法和判例法这两种法源的历史来源,他指出忽略自身的历史背景去学习对方只会事倍功半和造成混乱。


为什么大陆法系排斥案例法,苏永钦教授认为真正的原因在于法源结构,法教义学的主要功能是填补法律空白,挖掘法律适应社会的弹性。如果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法已经全面受到法教义学的制约后,还要引进先例拘束,会使司法处于过于僵硬的状态。在谈到指导性案例何去何从问题时,苏永钦教授指出四级二审的审判体系无法如金字塔型审判体系那样区分垂直与水平的先例拘束力,并且案例文化尚缺乏基础,仍不能不由最高院对选编案例作相当程度的后制。

 

作为因应之道,苏永钦教授建议把新数字科技运用到案例的整理搜集上,这在国外已有相当可观的发展,应设法借鉴引进。转换到大陆法系法源结构的语境,就要使每个案例中各种法的元素,包括事实、法条及相关法教义学的分析都能呈现,再通过数字化的处理,所有法律专业才有可能掌握真正的活法。

在与谈环节,三位老师从各自专业出发向苏永钦教授进行了请教和交流,苏永钦教授以谦和的态度、广博的学识、睿智的见解对问题进行回答,使在场师生受益匪浅。最后,在宋方青院长高屋建瓴的系统总结后,本场讲座在在场听众无比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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