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远大”金融法读书会(第九期)之“金融科技与沙盒监管”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5-15 | 阅读数:

2019年5月6日晚上7点,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研究中心在法学院B523教室成功举办了厦大“远大”金融法读书会第九期。该活动为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研究中心同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学科共建项目,将定期举办。本次读书会由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中心博士生刘盛师兄进行主题为“金融科技与沙盒监管”的分享。

 

在主持人2018级经济法研究生郭江的简短介绍后,读书会正式开始。刘盛师兄首先提到金融科技的概念界定,他指出金融科技在学界主要有 “技术论”,“金融创新论”,“综合论”三种说法,这三种说法分别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科技属性以及两种属性的结合加以确定。紧接着,刘盛师兄提到了金融科技的本质属性,由此延展除了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并鼓励同学从法律的视角对金融科技加以理解。完成了金融科技的理论部分分享后,刘盛师兄从实践中对金融科技加以考量,围绕“金融功能”,“技术创新和发展”,“用户需求和商业行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以及“技术视角”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专门提及了区块链当中的金融科技,着重强调了区块链在“信用中介”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监管,在理论以及实践方面进行探讨后,刘盛师兄提到目前金融科技主要有创新中心模式、创新加速器模式以及监管沙盒模式三大模式,并提到这三种模式的目的在于构建出一种制度体系,借助这样的制度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最终促进创新的发展。

 

在对“金融科技”进行充分论述后,刘盛师兄进入到了本次读书会的第二个内容——“监管沙盒“。针对这一内容,刘盛师兄从外部背景引入。他提到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消费者保护是影响“监管沙盒”的重要外部因素。针对消费者保护,刘盛师兄认为监管沙盒使得事后救济的内容得以在一定程度提前,从而促进了消费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论述监管沙盒,刘盛师兄对于监管沙盒进行了概念界定,并提到沙盒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安全空间”,建议大家可以将其与军事上的沙盒推演以及计算机中的沙盒加以对比理解。为了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监管沙盒,刘盛师兄指出监管沙盒可以从行业业态、行政区域等多个方面进行多种分类。在厘清了“监管沙盒”的概念与分类之后,刘盛师兄详细地向同学们讲解了监管沙盒的运作流程,并着重说明了公司与FCA对测试计划进行协商这一部分,在他看来这一做法反映了平等监管的内容。监管沙盒的拆解是刘盛师兄关注的一大重点内容,具体可以拆解为“准入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豁免方式”,“中期信息交流与变更”,“退出程式以及退出后行为”等内容。紧接着,刘盛师兄提到“人数”,“金额”,“连接程序”的限制在确立监管沙盒制度中需要重点关注,其中的很多内容都值得深挖。

 

对于监管沙盒的连接点,刘盛师兄有着充分的了解与研究。并从“直接动因”,“正向连接”以及“反向连接”三个方面与在场的同学进行了分享。正向连接主要强调监管沙盒的重要价值,诸如“升级支付清算”,“降低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普惠”等。反向连接主要强调金融科技的风险,诸如金融科技使得风险更加具有传染性,隐蔽性以及复杂性。任何优秀的制度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建立,对此刘盛师兄提到了对于沙盒监管需要进行本土化思考。并提到监管沙盒具有柔性监管,协调性监管等特征,与中国试点性法律法规的实践是一脉相承的。

在刘盛师兄精彩的分享之后,同学们都踊跃地提问,表达了自己的困惑与不解。面对大家的问题,刘盛师兄也做了耐心充分的解答。最后,在金融法研究中心做博士后的冯雪师姐对于整场讲座做出了总结,她指出刘盛师兄为在场的同学提供了很多写论文的思路,并鼓励大家除了关注监管问题,可以更多关注金融科技诸如区块链等内容,可以多多深挖。区块链诸如个人信息保护,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值得关注。在这一点上,郭江同学最后陈述自己感想时也提到,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记账,不同的产品也有不同的特征,区块链与供应链可以结合有着更多的作用。

现将同学的问题与回答摘录如下:

1、2018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陈娟同学提问:沙盒监管与试点制度的区别

回答:两者之间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别的。试点项目的对象是制度,监管沙盒的对象为金融科技;行业上也有差异,政策主要针对具体的行业,监管沙盒主要针对产品;范围上监管沙盒可以全国,可以区域,而试点主要以区域性为主。

2、2018级法律硕士罗春阳同学提问:一些特殊金融创新产品比如高频交易能否进入沙盒监管?金融消费者如何保护?

回答:监管沙盒的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假设对于消费者缺少重要意义的往往不能进入,就目前而言更多的是对银行产品的适用。

关于金融消费者有不同说法,其一,金融消费者应当单列;其二,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衍生;其三,金融消费者应当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我看来,将金融消费者应当独立出来,做出不同的保护或许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做法

3、2018级法律硕士张龙翔同学提问:沙盒监管对于进入的产品进行实质性还是形式性审查?

答:目前采用形式性审查的主要是澳大利亚,其它大多是实质性审核。通过实质性审查比较符合沙盒监管的目的。

4、2018级法律硕士范祯炳同学提问:制度的设计是否促进了金融创新

答:确实有助于金融创新,尤其在金融监管的协调以及消费者保护

5、2017级法律硕士欧文韬同学提问:消费者的义务以及规定

答:收益是正常收益,但是要求创新主体要有足够的能力去保障消费者的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沙盒监管当中所持有的心态可能会影响沙盒监管的效果。

6、2018级法律硕士吴宗辉以及2017级国际法专业的海霞同学提问:部分法律责任的豁免,这个部分的度在哪里?

答:类似于注册制的豁免,特定的金额,人数,范围,以及时间区域之内都会有具体的规定

7、201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包柠臻:如何完善其事后评估机制?(对制度,对产品)

答:对制度而言,可以将其划分为短期,中期,长期等不同阶段加以评定,并借助问卷调查,数据化等等有专门的手法,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问题。而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公布这是比较经常的做法。事实上,评估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也会有不同方法

对产品而言:重点在于与创新主体进行平等的沟通,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

8、2018级经济法博士温长庆同学提问:沙盒监管是否具有固定的物理性概念?沙盒监管如何区隔?沙盒监管是一种制度还是理念?

答: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虚拟性的,所以在我看来沙盒监管应当不具有物理性特征;界限划分主要从人数,金额,连接具体产品的模式等方面加以区分;个人认为这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这是由于沙盒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与机构企业平等交流”,“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机构的效率”,三个维度结合在了一起,也使得三方主体共同参与。

9、2017级经济学院王攀:制度是否考虑到对于不同消费群体的影响?

答:事实上,条文对此的规定并不太多。但是,在我看来,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内容可以参照比例原则,适当投资者的标准可以作为一个因素进行考虑。

最后,长达两个小时的读书会在大家的意犹未尽之中落下帷幕,短短的时间内,同学们都尽享了知识的盛宴。会后,大家领取了精美的图书并留念,在场的每一位同学都期待着下一次读书会的到来。

 

文/ 张龙翔

图/ 郭  江

 

上一条:“家有儿女”实践队赴晋江市人民法院调研

下一条:第十九期旭丰民商法论坛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