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论坛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2-03 | 阅读数:

2018年11月27日19时,曾兼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中心召集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台大法学论丛主编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陈自强教授于法学院B138教室进行了一场以“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以人身及物之侵害为中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教授郑永宽主持,由法学院教授徐国栋作与谈人,讲座现场座无虚席,一场学术盛宴令在场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与法学院本硕博各年级学生收获颇丰。

 

首先,陈教授从请求权依目的不同的分类切入,进而说到民事损害赔偿。在此,陈教授也提出一点探讨,即大陆地区将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等同。之后,陈教授讲述了以保护客体为中心的侵权类型,他着重讲述了关于人格权的侵害,这也是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典编撰的重点问题之一。接着,陈教授对德国的单纯财产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定义和区分。在讲述对人侵害与对物侵害时,陈教授着重对意外事故进行了定义和分类。进一步地,陈教授为大家讲解了德国、台湾、大陆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不同,更着重讲述了高度危险责任,在此,陈教授还向大家抛出问题,即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和无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及法理。

 

侵权责任的讲述暂告一段落后,陈自强教授又对契约责任的部分进行了细致讲解。他提到了债务不履行的三分体系、契约关系的义务群等。陈老师此处对保护义务的讲解令商法学者薛夷凤老师直言自己收获匪浅。最后,陈自强教授对不完全给付进行深入讲解,例子深入浅出,引起在场师生的思考。

 

徐国栋老师作为与谈人,对合同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对混合继受的批判。

 

在交流环节中,在场的师生也踊跃提出自己的疑问,有人提出关于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的区分问题,陈教授表示,其不希望在合同法内用到归责原则这一名词,其认为归责原则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原则,而只是一个归责原因,归责事由和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中是共通的。

 

 

 

讲座持续约三个小时,尾声之时,郑永宽副教授表达了对陈自强教授学术高度的赞扬,也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衷心感谢陈自强教授的精彩演讲,整场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 张若楣

图/ 杨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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