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来,因为美国俄亥俄州一家名为Policy Matters Ohio (简称PMO)的机构发布调查报告,指称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用工和工作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了多方面关注。本月13日,我院蒋月教授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蒋升阳的采访,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和厦门市地方性劳动立法,畅谈了其个人对此事件的看法。 以下是《人民日报》2008年4月14日第5版上刊登的采访对话。 4月13日,对于PMO失实报告,Beat365亚洲版官网法学教授蒋月认为 通士达用工行为合法(对话) 本报记者 蒋升阳 《人民日报》 ( 2008-04-14 第05版 ) 4月13日,就厦门通士达照明公司被指侵害员工权益事件所涉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Beat365亚洲版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月—— 记者:如何看待通士达采用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蒋月:应该说,通士达公司员工的劳动时间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中国现行工时制,既有标准工时制,也有特殊工时制。通士达由于生产季节性波动大,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通士达的综合工时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审批一次,是合法的。 记者:通士达公司的加班费做法也合法吗? 蒋月:从各方面的调查来看,通士达在加班费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我注意到通士达公司员工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了1.5倍的工资。经了解,该公司未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劳动,故未发生需要按300%标准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员工依法享有婚假、产假等在内的各类假别,并于休假期间享受相关待遇。这是符合《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 记者:那么,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呢? 蒋月:我了解到,通士达公司每年组织所有涉汞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知识教育,让员工了解汞、铅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相关知识。尚未发现该公司的环境、安全存在明显违反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女性劳动者的工作安排,未出现不符合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要求的情形。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第6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 民商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