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列沙龙: “泰坦尼克号沉没之谜新解”顺利举行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9-10-28 | 阅读数:
“泰坦尼克号”沉没是否仅仅是意外?“泰坦尼克号”沉没诈保之说缘何甚嚣尘上?沉没之后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2009年10月27日晚7:30,围绕这些问题,法学院B519举行了一场题为“泰坦尼克号沉没之谜新解” 的学术沙龙。 本次沙龙作为法系系列沙龙之一,由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研究生石丹、陈永灿同学主讲。沙龙同时邀请到了法学院何丽新教授和英国南安普顿大学LLM、集美大学政法学院林琼老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本次沙龙。鉴于主题的新颖性,本次沙龙吸引了众多听众,其中不乏有外专业同学,甚至还有海事局、法院、中远物流等单位的人员。沙龙的精彩程度可见一斑。 沙龙首先由石丹同学向大家介绍了“泰坦尼克号”沉没原因的各种论断。除传统的冰山撞击之说外,还向大家介绍了“保险诈骗”、“战争报复行为”、“水下UFO袭击”、“宗教诅咒”等各种说法的缘起,并一一对这些论断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各个角度反驳了“保险诈骗”、“战争报复行为”、“水下UFO袭击”、“宗教诅咒”等各种说法。石丹同学在演讲过程中,不时的引用各种图片和视频,同时又不失逻辑和条理性,使得沙龙即风趣又不失学术氛围,赢得了听众的阵阵掌声。 在沙龙的第二部分,陈永灿同学结合“泰坦尼克号”沉没的原因,向大家介绍了沉没之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针对泰坦尼克号是否存在船舶不适航、是否存在管船过失、船东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等问题,陈永灿同学结合当时的各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从救生艇、望远镜等设备的配备、船舶航行速度、无线电使用情况以及船舶在即将撞上冰山时的操作等各个方面分析了“泰坦尼克号”是否存在不适航和管船过失。同时,陈永灿同学还结合当时有关“泰坦尼克号”赔偿问题的案例,分析了责任限制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消极要件等问题,并指出英国法院和美国法院对船东赔偿责任限制的不同态度。陈永灿同学的演讲逻辑严密、论证有力,得到了在座老师和同学的纷纷赞许。 接着,在场的听众针对两位同学的演讲,纷纷提出各种问题,两位主讲人均耐心予以解答,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最后,两位嘉宾各自对沙龙进行了点评。林琼老师首先肯定了两位主讲人的优秀表现,同时结合自己在英国的留学经历,从“泰坦尼克号”沉没后留下的各种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和保险诈骗在当时《英国海上保险法》下是否具备可能性两个角度进行了精彩点评;何丽新老师指出本次沙龙的意义在于将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对两位主讲人的表现了进行全面点评:她首先肯定了两位同学在选题、逻辑性和视野前瞻性等方面的优点,同时也认为在观点立论、视野开阔、引导互动等方面还可以继续提高。 随着两位老师精彩的点评,持续近两个小时的沙龙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李金招 图:卢小青)

上一条:法学院召开08vs09班委交流会

下一条:Beat365亚洲版官网法律援助中心第十届换届选举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