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晚7点到9点,来自10级法硕(非法学)专业的王鹏同学带来了一场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沙龙——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区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以内地和香港为例。韩秀丽老师对沙龙进行了精彩点评。10级法硕专业和诉讼法专业的一些同学参与了这一主题的探讨。
王鹏同学首先提出内地与香港存在“一国两法域”的现实与两地间无专门区际私法的困境,并通过视频短片介绍了两岸在签署CEPA之后,更加紧密的经贸往来。在回顾了两地司法协助的进程后, 提到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范围过于狭窄、两地之间的取证制度尚未建立、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仅限于商事领域、与现实延伸至民事领域不符,并缺乏单独认可程序”等不足和缺陷。
随后,王鹏同学通过分析《民诉意见》第306条,解释了平行诉讼的概念,以及该条文未规定重复诉讼的现实情况。同时,提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解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必要性。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该原则,他给每人发了两个案例:“郭叶律师行案”和“蔡文祥案”。分别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内地和香港法院在针对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紧接着,他将两个案件进行对比,提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申请适用主体”、“适用模式”、“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可考量因素”等问题。最后,王鹏同学提出了借鉴香港“3阶段法”的设想,从而使得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适用有章可循。
在场的同学和老师踊跃发问,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如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法院和原告能否作为适用主体问题。大家基于对该问题的了解积极发言,广泛探讨,气氛很活跃。
沙龙尾声,韩秀丽老师进行了十分中肯的点评。韩老师肯定了王鹏同学的认真准备和精彩讲解,同时建议大家要加强基础知识的学习,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延续的研究。
最终,持续了2个小时之久的沙龙圆满结束。在场的同学们纷纷表示,加深了对区际司法协助的认识,也提高了学习的热情,认为收益颇丰,意犹未尽。
(图\文:周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