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强法学沙龙第三季第七期之“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对象实例分析”成功举办

发布人: 廖志丹 | 发布时间: 2011-05-12 | 阅读数:
2011年5月8日下午三点,伴着明媚的阳光,吹着徐徐的海风,Beat365亚洲版官网南强法学沙龙第三季09民商法第三期在法学院C520正式拉开帷幕。此次沙龙的主题为“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对象实例分析”,由09级民商法商法方向研究生王月辉同学主讲,09级部分商法方向和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对象指向规定得相当模糊,这一问题理论上争议也颇大,学者的观点在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徘徊。本次沙龙依次从假定信义义务对象指向为股东、为债权人、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出发,结合美国特洛华州的实例,最终揭示了这些主体能够成为信义义务对象,是因为其利益是同公司的利益一致的,当不一致时,法院便排除了公司高管对其信义义务的责任要求,印证了公司才是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唯一受信的论点。 在席间讨论时,部分同学表达了其不同的意见,认为对美国判例的研究所得结论不能完全套用在我国实践中,主讲人和持肯定意见的同学对此做了回应。一个半小时过去了,同学们意犹未尽,又针对就自己在实习中遇见的部分实务问题讨论了一段时间。 随着最后一轮批驳与反批驳的结束,此次沙龙落下了帷幕。 文/王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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