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研究中心第四期沙龙——混业经营趋势下银信合作模式的法律监管

发布人: 廖志丹 | 发布时间: 2011-05-17 | 阅读数:
2011年5月14日星期六下午2点半,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研究中心第四次沙龙在法学院B520教室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主题是《混业经营趋势下银信合作模式的法律监管》,由2010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王彬主讲,众多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生积极到场参加讨论。 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在发达国家起到了连接银行、保险、信托的桥梁作用。而且在金融创新方面也是居功至伟。信托业的普通法传统和完备的制定法是发达国家信托业飞速发展的基石。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长期属于滞后状态,这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法制环境的建设脱离经济实际。本次沙龙对信托业的思考即是在这个大背景下 展开。 本次沙龙的内容分四个部分。首先是信托业基础理论。信托源自英国USE制度,美国信托法专家鲍格特将其定义为“基于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一方当事人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为另一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的义务。”从法经济学考量,可以看出信托制度在虚拟经济中拥有巨大的制度优势,作为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制度有助于活化经济,提高融资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是信托业发展及监管的他国经验解读,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发展状况。在英国,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和STS对其进行监管;美国将信托制度从民事信托中脱离,演化为金融信托监管;日本则根据本国实际,对其进行了成功移植,服务本国经济发展。第三部分是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银信合作监管实践。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脉络由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建构—多元金融体系的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合作,协调监管,改革的历史颇为艰辛。为了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业务行为,将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引入正常的轨道,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以加强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力度,但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于:一是信托定位不清,二是制度环境因素,三是法律的不完备性。就监管模式而言,引促式监管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监管主体设计推广基础交易规则,充当孵化器角色,根据本国本地具体情况设计具体信托产品交易模式规则,并通过推荐、指引等“软性”监管方式推广至经营机构。 王彬学长的讲授寓讲于乐、深入浅出,内容翔实、逻辑清晰。同学们收益颇丰,引发了诸多关于我国信托现实问题的思考,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期沙龙持续时间达2个多小时,在全场同学热烈的掌声中宣告结束。 (文 仙慧 / 图 曾庆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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