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兼职教授陈朝阳法官做题为“司法能动性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的学术讲座

发布人: 廖志丹 | 发布时间: 2011-05-20 | 阅读数:
201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法学院B137教室气氛异常热烈,来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朝阳法官,给四个专业近200位同学带来了题为“司法能动性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的讲座。 讲座由我院知名教授齐树洁老师主持,他首先对陈法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他介绍到,陈法官是厦门中院民五庭副庭长、首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我院兼职教授。并向同学们传阅了5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头版,其中有关陈法官事迹的报道。 讲演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开始,陈法官首先表达了对恩师齐树洁教授的感激之情,然后回顾了自己在近五年来对“能动司法”这一课题的研究历程。紧接着,他以清代司法官胡秋潮所判的一个案件为引子,提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艰难选择——依法与逸法”的命题,得出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法官的聪明和睿智,做到兼顾法律和情理,从而在“依法”和“逸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其次,陈法官司法审判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提出“这是一个需要哲学思考的年代,也是一个善于哲学思维的年代。”、“司法理念不能有哲学的贫困”等论断。他同时强调,惟有司法哲学的引领,司法才能回应中国转型社会对正义的新的诉求和期盼,才能回答变革社会中出现新的重大法律难题,从而理性判断“疑案”、“难案”, 理性推进司法改革。 再次,他指出当代中国司法哲学最根本性的范畴——基石范畴应该是司法能动性。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获得人们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同时,他列举了南京“彭宇撞人案”论证司法能动性饱含着的理性精神,列举了“许霆案”来说明司法能动性显 现着的灵活性。 最后,陈法官对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并总结称:“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观是社会转型、时代变革的诉求。” 最终,持续了2个小时之久的讲座在同学们持续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陈法官的讲演非常精彩,不仅拓宽了自己的法学视野,也提高了学习的热情,认为收益颇丰,意犹未尽。 (图\文王鹏、庄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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