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博士生学术讲座之“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成功举行

发布人: 刘洁 | 发布时间: 2011-06-27 | 阅读数:
2011年6月24日下午3:00,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廖益新教授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做了一场题为“非驴亦非马: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的学术讲座。 2008年版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增第25条第5款建立的某种旨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是晚近国际税法发展方面一件值得注意研究的事情。讲座正是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主要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OECD建立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背景原因。其中传统的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机制及其局限性以及国际社会建立和发展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努力与实践成为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发展的主要动力和推手。二是2008年OECD范本建立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内容。主要从仲裁庭的构成和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仲裁适用的法律等几方面详细阐述了此种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具体内容。三是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特色。廖老师结合国际上现行的各种仲裁解决机制,认为OECD范本建立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公法性质的国际仲裁;既区别于WTO体制中的贸易纠纷仲裁机制,也有别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ICSID仲裁机制。具体表现为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不是独立的争端解决方式;是受仲裁当事人双方严格控制的仲裁;由非仲裁当事人的第三人决定仲裁的启动和裁决的效力。探其原因,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之所以呈现出“非驴非马”的怪现象,根源于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错综复杂性,是维护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形势需要和平衡缔约国双方税收利益与跨国纳税人权益诸矛盾因素调和妥协的结果。 法学院 朱晓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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