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0日下午2点半,第十季南强学术沙龙第十三期在我院B520教室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为“证券法案例分析”,肖伟教授担任本次沙龙主持和点评嘉宾,本期沙龙主讲人为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的赵军磊同学与贺颖同学,他们分别选择两个不同的证券法典型案例进行评点。另有我院2013级、2014级研究生参与本次沙龙。
赵军磊同学首先就佛山照明虚假陈述一案进行评点,该案为最新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例,目前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赵军磊同学在介绍了其选择案例的原因后,先就本案背景进行陈述,该案为我国为数不多的被定义为虚假陈述的案例,具有典型性与可分析性。针对本案,赵军磊同学提出四个方面的争议问题,道破本案的焦点所在,从本案出发论述了虚假陈述的认定与实施日期的确定以及股民损失的计算。针对本案焦点,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思考,鲜明地表达了自己观点。
在赵军磊同学评析完毕后,2013级经济法的李逸斯同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询问了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界限,以及股民损失计算方法之间的优劣。赵军磊同学作出回答之后,肖伟老师从《证券法》条文与本案案情出发,认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大概念,虚假陈述是属概念,补充回答了李逸斯同学的问题。2012级经济法的林泉同学针对股民损失的计算,提出了运用经济模型的方法。
第二位进行案例评点的为贺颖同学,其选择的案例为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街证券营部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该案件发生于2005年,于2011年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与二审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具有极大的争议性。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在座同学对基本案情产生了争议,李逸斯同学进行了补充介绍。在本案焦点问题上,贺颖同学在对一审与二审判决进行对比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该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清泰街营业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针对贺颖同学的分析,2012级经济法的林泉同学对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产生质疑,认为《证券法》中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肖伟老师仔细讲明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并提出本案应寻找出具体判决,不能直接根据相关论文进行论证。
至此,本次沙龙在交流与分享中落下帷幕,同学们在交流中碰撞了思想,激荡了思维,促进了证券法的学习。
张保/文 罗文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