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季南强法学沙龙第十四期之“最后合法航次”条款的英美判例法研究举行

发布人: 舒雪 | 发布时间: 2014-12-29 | 阅读数:

2014年12月19日下午3点,第十季南强法学沙龙第十四期暨厦大法学院2014级博士生“法学基础理论”学术沙龙第十一期在我院B522教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为“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最后合法航次条款的英美判例法研究--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3条之规定”。本次沙龙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池骋主讲,我院部分专业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沙龙。

池骋以劳氏船级社主编的LLOYD’S LAW REPORT刊登的一篇著名海商法案例“The Gregos”为开篇内容,分析了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最后航次条款问题产生背景、形成原因、重要争议点以及其中蕴含的民商法学原理。随后,池骋就国际航运中几种常用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做了介绍,他认为NYPC与Baltime两种格式合同对于定期租船问题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在沙龙的第二部分,围绕着“The Gregos”、“ The London Explorer”、“ The Democritos” 、“The Dione”、“The Peonia”、“ Britain S.S. Co. v. Munson S.S. Line”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英美海商法案例,池骋分别剖析了最后航次条款的六个重要问题,即“最后航次还船时间的界定”、“最后航次航程是否包含卸货港到还船港”、“最后航次合法性与非法性的判定时间与标准问题”、“承租人最后航次指令正确性的严格程度”、“合法最后航次指令下实际延迟还船的违约与否”、“租金的赔付标准”,并就对这些案例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沙龙的最后,池骋结合英美法判例的制度沿袭和理论渊源就我国《海商法》第143条之规定做了简要的评述,并大胆地提出了部分修正意见。

报告引发了在场博士生们的热烈讨论:彭媛媛认为,合法最后航次指令下实际延迟还船涉及合同法的知识,要结合起来讨论;许文华就租金的赔付标准与报告人作了一些探讨;王翔从法理学的视角就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与趋同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柯宇航指出,英美法判例对于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以后大家可以多做讨论。其他各专业博士生就这个问题也都分别在自己的学科范围提出了看法与见解。

此次沙龙观点新颖、内容丰富、讨论热烈,各位博士生积极参与、受益匪浅。第十季南强法学沙龙之第十四期暨厦大法学院2014级博士生“法学基础理论”学术沙龙第十一期圆满结束!

 

文/程庆栋  图/王翔

上一条:《VIE架构下的相关税务考量》讲座顺利举行

下一条:詹心丽副校长率招生办等单位到我院进行招生等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