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律系列沙龙 ——“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功举行

发布人: 舒雪 | 发布时间: 2015-01-23 | 阅读数:

2015日1月11日上午9点,Beat365亚洲版官网金融法律系列沙龙在法学院A栋楼302教室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为《证券法》修改建言”,由经济法教研室的肖伟教授主持。本次沙龙的参与者为法学院不同专业和年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同时特别邀请了我院金融法方向硕士班的校外导师和多位实务界专家作为嘉宾出席本次沙龙。

在沙龙正式开始前,肖老师首先介绍了出席本次沙龙的嘉宾,他们分别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炳荣法官、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姚晟旻检察官、圆信永丰基金公司督察长吕富强、中润集团投资总监孔志卫、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哲、Beat365亚洲版官网刘永光老师、毛海栋老师、嘉庚学院黄洁老师等。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了各位嘉宾百忙之中的热情参与。

在沙龙正式开始后,肖老师以证监会最新通报的集美大学副教授涉嫌内幕交易案切入,直言内幕交易与大家只有一步之遥。内幕交易面临诸多争议问题,如虚假信息能否成为内幕信息,是否所有的亲属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改中,对于内幕交易的讨论有助于为《证券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沙龙的第一个环节是学生观点展示,同学们为此做了充分准备。法学院博士生崔勇涛同学第一个进行展示,其讨论的主题是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从《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出发,认为我国需要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具体构建可以从主体、因果关系、过错、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去考虑。随后进行展示的为王素芬同学,其从内幕交易非公开性的判断标准出发展开分析,认为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结合的模式最适合投资者保护,我国应采取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其后上台的周伟平同学针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他对认定标准的国际惯例与我国目前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我国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应当转向任何知情人标准,相关机构只需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就符合主体要件。连可可同学则从并购案件出发分析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她认为应当借鉴欧盟规定,在重大性、相关性、非公开性之外,构建确定性要件,同时应将内幕信息分为阶段性事件与非阶段性事件,分别进行具体判断。而操铭同学着重分析了股权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她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于股权回购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存在障碍,应修改法律法规,增加内幕交易主体,发挥证交所的监督职能。许兴元同学则从“利用内幕信息”的角度切入,分析我国认定“利用内幕信息”的规则现状,建议完善《证券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运用法律推定来证明“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用公式表达即为: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利用内幕信息。古铭同学分析了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其研究视角为内幕信息重大性的界定标准,其综合分析了影响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与价格敏感标准,认为我国对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宜以影响理性投资者决策为基准。陈泽君同学别出心裁,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条作出梳理,重点分析了《证券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与《刑法》等法律法规在行为主体、内幕信息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之处,认为应将证券法作为一个体系进行考虑,进行设计。白春慧同学通过分析亲属在我国现有内幕交易法律法规中的存在形式,认为将亲属列为内幕人具有现实必要性,有必要通过法律拟制的技术手段将其拟制为内幕信息知悉人。最后一位进行展示的为庄哲同学,其讨论了内幕交易中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重点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处罚前置程序以及原告资格的认定。

内幕交易为证券法的热点问题,很多同学都精心做了发言准备,但由于时间有限,部分同学未能上台展示。随后,各位嘉宾结合实务经验阐述了自己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为同学们带来了思想的盛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姚晟旻检察官结合检察院办理内幕交易案件的实践,提出价格敏感期是内幕交易定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熟悉专门的知识,故检察院主要是依据证监会的认定,由此导致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经常发生争议。现实中,如果行政认定对于行为人不利,其缺乏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姚检察官认为应当建立相关的救济和审查途径。姚检察官指出在实务中,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同时向检察机关移交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非常重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炳荣法官指出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广泛存在,目前无法得到根除,关键在于控制。证券法的修改对于完善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但不能期望通过一部证券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刘法官提出法律应有鲜活的生命,而不是僵化的规则,相关法律应给予法院、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圆信永丰基金督察长吕富强从内幕信息公开方式、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密切相关。他十几年前的博士论文就是研究信息披露的,后来出版了专著。信息披露有严格的形式,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开,故而公开从形式上比较容易判断。至于内幕交易主体,他认为任何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应认定为内幕交易主体,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应当推前,只要理性人认为一旦公布会对证券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该信息就应当认为是内幕消息。吕督察长在最后提出利用信息优势是人的本性,利用信息优势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是否需要规制及其限度,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分享的时光总是太过于短暂,不知不觉中时间已经到了12:30,本次沙龙在与会者恋恋不舍中结束,大家享受了一次学术盛宴。沙龙虽然已经结束,但思维还在飘散。感谢各位校外导师的莅临,让我们期待新的一年更多学术沙龙的举行。

 

张保/文   贺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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