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8日18:30,华东政法大学陈灵海教授在B420教室为我校师生带来题为《独角兽的诞生——战国秦汉法律观念史的一页》的讲座。讲座由周东平教授主持,法学院和历史系的师生踊跃参加。
讲座开篇,陈老师提出,“中国古代曾有神明神判”这个观点深入人心。“灋”(“法”的繁体写法)字的右上部“廌”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被解释为“獬豸”,是中国古代曾有神判的观点之源。接着,陈老师对此命题进行了论证,并推导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神明裁判问题在法学界鲜有细致研究。人类学界和民族学界的研究表明:中国明清至近现代(甚至解放后)有制度性神判;主要出现于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这些神判中呈示神意的是热水、鸡、狗等日常之物,“真神”都是不可见的。当然,这些研究能够证明的,只是中国明清至近现代曾有制度性神判,至于先秦时期是否曾有神判,则只有《墨子·明鬼下》中的“王里国中里徼案”这一孤证。不少学者将其作为先秦时期曾有神判的证据,但实际上该案只是一个神鬼故事,并非神判案例。先秦时虽有神灵信仰,但法律决疑方式是世俗的。金文中的“法”和独角兽、神判并无关系,甲骨文中亦如此。先秦时期的器物、图像、纹饰也没有发现独角兽。实际上,直到西汉才存在神明裁判的观念和制度。此时西域之路疏通,异国物种器具传入,拓宽了汉民族精神世界和想象空间。獬豸最早见于司马相如的《天子游猎赋》,后来出现在扬雄的《太玄》中。但这两处的獬豸与神判并无关系。“獬豸”是西汉人“制为美名,以标奇异”的结果。最早将獬豸与神判联系起来的是杨孚。比杨孚略晚的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写入了那影响深远的释义。至此,獬豸被赋予“任法兽”的含义并为后世所继承。这种獬豸神判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催生的。西汉中期以后,异域物种传入对精神空间的拓宽,为神判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秦汉法律成文化的累积效应使规则、效率和权威的供给出现失衡,触发对替代机制的期望,为神判观念提供了现实基础。
之后,陈老师就“汉代出现独角兽神明裁判是否和刑讯逼供越来越严重有关”、“明代独角兽的地位下降是否与佛教中牲畜地位低下有关”等问题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最后,周老师进行了总结。他高度赞扬了陈老师的讲座,并认为从讲座中可以管窥陈老师做学问的“三步法”:首先要抱持勇于怀疑的精神;其次要善于搜集材料;在拥有材料之后要能够从字里行间、在常识里找问题。周老师希望大家在享受这道图文并茂的学术大餐的同时,也能够学习陈老师做学问的方法。持续两小时的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姚周霞/文 周东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