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晚18:30,法学院B520,财税法方向研究生1415年度第二学期第一次学术沙龙顺利举办。李刚副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应邀出席。本次沙龙主题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则法律问题研究——以税法基本原则为视角”、“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中AMT税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及“VIE架构海外间接上市税法问题研究”等。由12级财税法方向韩洪敬、李阳、郝利军三位同学作为主讲人,13级、14级财税法方向同学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
首先,由韩洪敬对其主讲的题目进行发言。韩洪敬介绍了国内外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指出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不够科学,割裂了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同时对我国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规则按一般性优惠和专门性优惠进行了梳理。接着,韩洪敬又从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审视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则,指出我国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规则存在法定性不足和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最后,她提出要完善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同时兼顾配套的优惠方式的完善。
其次,由李阳对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中AMT税制这一主题进行发言。他通过介绍AMT税制,并将AMT税制产生的环境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对比,探讨在我国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转变中,美国AMT税制在税基、税率、申报主体以及税前扣除项目中对我国的启示作用。李阳又提出,我们国家的税制改革需要避免AMT税制增加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麻烦和成本与提高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两个缺陷。
最后,郝利军就“VIE架构海外间接上市税法问题研究”这一主题进行发言。郝利军对VIE架构及其具体模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总结了VIE架构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关键问题与面临的具体税务风险并将VIE架构的税法实务问题引入到税法理论探讨中。接着,郝利军在对VIE架构海外筹集资金回流、境内运营实体向WFOE转移利润、WFOE向境外上市主体转移利润三个阶段面临的具体税法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有效税率法对VIE架构的税负水平进行了衡量。他认为VIE架构的税负水平基本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同行业企业持平,并提出这得益于VIE架构企业有效的税收筹划。最后,郝利军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出发,分别分析了实践中征纳双方各自面临的难点和风险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三位主讲人发完言后,由李刚副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与点评,分享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其他参与同学也积极对这些主题进行提问、讨论。本次沙龙讨论近三个小时,气氛轻松温馨,思想的交流和学术火花的碰撞让每个参与的同学都觉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