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季南强学术沙龙第三期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举行

发布人: 舒雪 | 发布时间: 2015-04-16 | 阅读数:

2015年4月15日晚7点,第十一季南强学术沙龙第三期在我院B420教室举行。此次讲座的主题系“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主讲人为20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连可可和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马俊。出席本场沙龙的嘉宾是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另外,还有2013级、2014级的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连可可同学以“法人本质说”切入,引出了本次的主题。首先,其对我国法条进行了梳理,释明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情况。接着,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存在的争议点。一、责任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董事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进行证成,各有千秋。二、责任的性质。日本学界存在多种争议,但采法定责任说为通说。而台湾学者和司法判例观点相悖。我国目前仅规定了董事对股东承担直接责任。马俊同学结合我国相关判例对此问题作了说明。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判例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连可可同学结合相关英美判例、学者观点对此问题说明了自己的看法。

在讲座过程中,现场的同学、主讲人以及嘉宾进行了多次互动。2013级民商法的任骁同学对“公司利益”的外延提出了疑问,连可可同学对此说明了自己的看法。其后,任骁同学还就相关学术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理论之深,角度之多元,值得大家学习。2013级民商法的叶海同学则对法人机关问题产生了困惑,朱老师做了相应的解答。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的方浩长同学还结合自己的研究背景从公法角度谈论了董事决议被推翻时的效力问题,同样,朱老师耐心进行了解答。最后,朱老师针对法人本质学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基于目的财产说谈论了自己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学说观点,发人深省。

其实,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断分离以及我国目前问责国企的背景之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建立必将是大势所趋,因此我等今日之讨论也显得更加与时俱进,意义颇丰。每一次的讲座都是一场激烈的思想的交锋,相信大家在此次沙龙中也有了各自的收获。

 

连可可/文 马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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