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6日晚7点,Beat365亚洲版官网公司法律系列沙龙在我院B420教室举行。本场沙龙的主题为“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确认”,由20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柳依嘉和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余媛姗两位同学主讲。法学院朱炎生教授应邀出席本场沙龙,此外,法学院不同年级的、不同专业的同学也积极参与。同时,本场沙龙特别有幸能有我院毕业的校友光临。
沙龙开始,余媛姗同学介绍了其选题思路和选题背景,认为股权转让股东身份的确认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判断标准,股东名册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效力分层,这些问题都值得细细探讨。股权取得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余媛姗同学从实务典型案例出发着重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何时交付以及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其针对股权转让中股权交付总结了如下几种方式: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交付股权;2、股东名册变更时发生股权交付的效力;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股权转让;4、转让股东通知公司时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该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也可作为股权交付的判断标准。分析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该同学从公司权利、公司义务及公司责任三个角度出发,并提出自身疑问,与大家交流。
柳依嘉同学自从股东名册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入手,分析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其详细的分析了股东名册的效力、工商登记的效力以及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不完备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通过分析“邱连华与安徽华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案”,考察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应用。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制度要求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实践中往往有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判断?柳依嘉同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将股东身份确认问题引向更为细致的层面。
本场沙龙以主讲人的主题为引线,现场同学、主讲人以及嘉宾多次互动。邝星同学、任骁同学、李逸斯同学、连可可同学等针对股权转让股东身份确认问题提出疑惑,朱炎生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耐心的解答,并对《公司法》的法律规范仔细的分析,同时,也从理论上分析股权的性质为何。“准物权说”与“准债权说”的不同立场在认定股权交付中产生不一样的结果。有了朱老师对本场主题相关问题的主导,同学们对股权转让问题又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质疑,才能对《公司法》有所领悟。
《公司法》中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将近三个小时的沙龙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结束,也让我们带着更多的问题去探索。相信同学们在每一次的交流会中都有所收获,也希望以后的沙龙越办越精彩。
柳依嘉/图 余媛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