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新一轮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专家预测,此次修改后,专利法中有望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而事实上,不仅专利法领域,在著作权、商标权甚至商业秘密法中,也有此趋势。在我国知产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呼声早已有之。学界一个较为普遍的理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来“遏制”侵权,鼓励通过正当的事前谈判和交易以“使用”产权。但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否必要?2015年6月5日下午两点半,于法学院B422教室,知识产权研究院2013级硕士生围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这一主题开展了一场学术沙龙。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司法或行政机关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国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理论研究层面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但同时需要认识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绝大部分都采用了法定赔偿且缺乏细则,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同一类案件的赔偿额度会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应结合国情实际,对法定赔偿限额等进行综合考虑,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标准细化,才能做到适用统一,这也是对立法的必要补充。围绕这些问题,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林秀芹老师对本次沙龙进行点评,肯定了与会同学的日常积累和阅读,并鼓励大家勤于思考、勇于发言,在思想碰撞中锻造锤炼自己的想法。
刘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