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自愿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07-04-25 | 阅读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281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保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告》要求,从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开始,厦门市启动全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征缴工作。凡我校符合条件的无工作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含遗属)均可自愿申报参保。因该项参保工作有时间限制,主要目的是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工作配偶(含遗属)等人员,以解决他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问题。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向本单位退休教职工(含遗属)传达,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属)由我处负责。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重点强调如下: 1、范围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均可自愿申报; 2、申请部门:本人户籍所在的居委会(演武社区居委会:2181425); 3、登记时间:2007年4月6日至5月15日; 4、提供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厦门市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或在居委会领取)。 5、缴纳2007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筹资标准请向居委会咨询); 6、参保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请在厦门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index.jsp)查询,办理指南请向户籍所在居委会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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