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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09】 11 号
关于调整我院法律基础教研室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研室(以下简称法律基础教研室)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标准,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本学年度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调整:
一、法律基础教研室中属于教学科研并重型的教师,每学年应完成不低于264课时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工作。
二、法律基础教研室中属于教学为主型的教师,副教授每周应承担不低于15课时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不低于504课时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助理教授(讲师)每周应承担不低于12课时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不低于408课时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工作。
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班学生数,每个班级应不低于60人。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减少教学班学生数的,事先应由教研室主任报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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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